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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相關事項Q&A」1份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5年3月16日總處培字第1150012310號書函辦理。
二.請各機關(構)學校加強宣導,自115年7月1日起,如有違法(規)赴大陸地區或港澳,依行政院訂定之建議懲處原則辦理(本府114年12月12日北府人字第1142523654號函諒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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