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本府赴香港、澳門(以下簡稱港澳)通報機制、赴陸港澳系統登錄作業及相關懲處原則一案
一.依行政院114年9月10日院臺法字第1141019811號函及同年月22日院授人培字第1140002559號函、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14年9月18日總處培字第1143027028號函及同年10月15日總處培字第1140022175號函辦理。
二.為因應赴大陸地區及港澳人身安全風險日益升高,考量同仁前往該地區之風險,請依下列機制辦理:
(一)赴港澳地區(含過境或轉機、轉乘)通報機制:
1.適用對象:本府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含聘僱人員、公營事業機構(純勞工以外之人員)及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育人員】。
2.赴港澳地區(含過境或轉機、轉乘)通報機制:
適用對象:本府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含聘僱人員、公營事業機構(純勞工以外之人員)及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育人員】。
(1)赴港澳會見特定人士(不論是否因公):應於7個工作日前完成填具通報表,並由所屬服務機關(構)學校函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以下簡稱陸委會);如有臨時會見或聯繫未事前通報之特定人士,應於返臺後7個工作日內完成主動填具通報表,並由所屬服務機關(構)學校通報陸委會。
(2)因公赴港澳且未會見特定人士:應於7個工作日前完成填具通報表,並由所屬服務機關(構)學校通報陸委會。
(3)非因公赴港澳且未會見特定人士:應於出境日3個工作日前完成填具通報表,通報服務機關(構)學校。
(二)請各機關(構)學校同仁於赴大陸地區或港澳前應至陸委會「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登錄,併同將登錄資料及通報表於行前至本府人力資源暨差勤管理系統或各機關自行開發差勤系統上傳完成請假登錄程序,以避免因未完成通報作業違法(規)而遭受懲處。
三.另請各機關(構)學校加強宣導,自115年7月1日起,如有違法(規)赴大陸地區或港澳,依行政院訂定之建議懲處原則辦理。如知悉公務員赴大陸地區或港澳發生異常情事或失聯通報,應立即通知政風單位妥處。
四.檢附「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構)學校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通報表」(如附件1)、「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構)學校人員因公務事由赴香港或澳門通報表」(如附件2)、「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構)學校人員非因公務事由赴香港或澳門通報表」(如附件3)、「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如附件4)及「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如附件5)各1份。
二.為因應赴大陸地區及港澳人身安全風險日益升高,考量同仁前往該地區之風險,請依下列機制辦理:
(一)赴港澳地區(含過境或轉機、轉乘)通報機制:
1.適用對象:本府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含聘僱人員、公營事業機構(純勞工以外之人員)及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育人員】。
2.赴港澳地區(含過境或轉機、轉乘)通報機制:
適用對象:本府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含聘僱人員、公營事業機構(純勞工以外之人員)及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育人員】。
(1)赴港澳會見特定人士(不論是否因公):應於7個工作日前完成填具通報表,並由所屬服務機關(構)學校函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以下簡稱陸委會);如有臨時會見或聯繫未事前通報之特定人士,應於返臺後7個工作日內完成主動填具通報表,並由所屬服務機關(構)學校通報陸委會。
(2)因公赴港澳且未會見特定人士:應於7個工作日前完成填具通報表,並由所屬服務機關(構)學校通報陸委會。
(3)非因公赴港澳且未會見特定人士:應於出境日3個工作日前完成填具通報表,通報服務機關(構)學校。
(二)請各機關(構)學校同仁於赴大陸地區或港澳前應至陸委會「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登錄,併同將登錄資料及通報表於行前至本府人力資源暨差勤管理系統或各機關自行開發差勤系統上傳完成請假登錄程序,以避免因未完成通報作業違法(規)而遭受懲處。
三.另請各機關(構)學校加強宣導,自115年7月1日起,如有違法(規)赴大陸地區或港澳,依行政院訂定之建議懲處原則辦理。如知悉公務員赴大陸地區或港澳發生異常情事或失聯通報,應立即通知政風單位妥處。
四.檢附「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構)學校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通報表」(如附件1)、「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構)學校人員因公務事由赴香港或澳門通報表」(如附件2)、「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構)學校人員非因公務事由赴香港或澳門通報表」(如附件3)、「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如附件4)及「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如附件5)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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