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33條第3項所訂職場霸凌申訴案件決定受理方式一案 - 新北市立忠山實驗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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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33條第3項所訂職場霸凌申訴案件決定受理方式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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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14年9月9日公保字第1141060213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含附件)影本1份。
1834549_1060213A00_ATTCH2.odt
1834549_公保字第1141060213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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